海關征稅制度
1.預付稅款的繳納
進口商應交納的海關稅費,包括邊境稅和特別稅費,如反傾銷稅、反貼補稅,或標志稅. 根據經1978年的海關手續改革和簡化法案修改的美國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應允進口商在進口申報時或條例規定的晚些的某一時間,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進口申報單證后的30天期交納進口商品預估應納的稅款.海關條例規定,如果有關單證已提交,則要求進口商在提交即時放行進口申報單證時,即在貨物申報進口后10日內,交納預估稅款.如果貨物是進入保稅倉庫的,則在其從保稅倉庫提出供消費時交納預估稅款.
2.結稅制度
結稅是指對某一批進口貨物應付或應退稅款的最后計算或確定.通過進口的清算而體現的海關對政府或進口商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結論性的.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
所謂退稅,是指按照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13條A項規定對在美國使用負稅進口產品制造或生產一種產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納的有關稅款.制成品必須在有關負稅進口產品進口之日起5年內.出口退稅額相當于出口產品中外國已負稅料件稅款的99%.適用退稅的有普通關稅、傾銷稅、反補貼稅和標志稅(刷嘜費).退稅同樣適用于國內稅法對進口規定的稅種,以及某些種類的石油及其制品進口許可證費等.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主要分成兩種基本類型.第一種類型主要是涉及美國產品出口后經過有效的加工復運進口的產品,如國外修理或改制貨物的復進口關稅優惠,國外組裝美國零部件復進口的關稅優惠等.第二種類型是反映美國貿易政策,如國際貿易協定等,比如普惠制對加拿大汽車零件的關稅優惠等.
海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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