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流通的記名抬頭提單(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書。(2)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證行的記名背書。(3)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證行。(4)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抬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證行,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第四節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
一、概念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來貨物而簽發的收據。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記名收貨人是唯一的收貨人,承運人負責把貨物交給收貨人,不須收回該項單據。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運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貨物收據。 2、運輸合約的證明。 3、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二、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特點(與提單相比)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除單據上寫明的收貨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貨。提單可以轉讓給任何一個受讓人憑以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需提示該單據即可提貨。 4、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條件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
另外,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是近年來一種新興的海運單據,它尚未納入國際法范疇。
三、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提貨程序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按下列條件和程序提貨:
1、簽發一份正本給托運人。 2、在船抵卸貨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單。 3、收貨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證明,并將已簽署的到貨通知單交給船公司的代理機構。 4、船公司代理據以簽發取貨單交給收貨人。 5、船方查明收貨人已將運費結清,辦妥海關的結關手續,就可放貨。
第五節 租船合約提單
一、定義
租船合約提單(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運輸業務中,在貨物裝船后由船長或船東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提單內容和條款與租船契約有沖突時,以租船契約為準。租船合約提單上應該有類似這樣一些文字:“此提單受到租船合約的約束”。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