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對于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并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注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準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后,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并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并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4)收匯金額及幣種;(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于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于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后,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后,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后,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并作如下處理:A.對于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于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于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后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后,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準件,銀行憑該批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并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注明“補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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