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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員安全操作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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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0.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22.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24. 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 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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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放炮員|安全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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