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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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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死亡。 5.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輛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 6.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 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際標準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 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標準105日的失能傷害。 3. 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經濟損失等于或大于1 萬元,小于10萬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于或大于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于或大于#%% 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 對事故責任者作出適當的處理。 6. 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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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安全|生產|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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