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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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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第九條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省、市政府、總公司等上級部門關于安全生產、防火安全的重大方針、政策、規定。通過本公司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執行。 第十條研究和決定本公司安全生產、防火安全的重大問題。制訂出能令全公司職工履行其職業安全衛生職責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聽取各部門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防火職能情況匯報,審查年度安全、防火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按照“三同時”原則審定工程建設安全設施資金的使用計劃。 第十三條審定生產、施工、竣工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防火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審定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的投保、使用計劃。 第十五條審定重大對外安全技術管理的交流和考察,以及安全技術和裝備的引進。 第十六條審定在生產、工作中對安全、防火作出重大貢獻的先進集體及個人的獎勵方案和對發生重大事故單位的領導,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審定公司安全技術規程,修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組織部署全廠各單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切實抓好安全生產。 權限 第十九條公司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執行任務過程有權參加有關生產會議,查詢有關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匯報情況。 第二十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直接向上級領導和委員會匯報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對所屬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防火安全檢查,總結經驗,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督促各單位健全必要的安全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對安全生產、防火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有權對發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和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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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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