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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