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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師工作責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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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工廠生產經營中的技術問題有決策權。 2.受廠長委托有權代表工廠簽訂技術經濟合同。 3.有權組織制定技術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建立、修改技術責任制。 4. 對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引進技術、年度技術措施和設備修理、更新計劃有審定權。 5. 對不執行技術管理制度、違反技術規范的行為有權制止。 6. 對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工的使用、調動、晉升、調資、獎勵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用,應事先征求總工程師的意見。 7. 對技術任務書、工藝平面布置和設計總圖及技術標準有審批權。 。ㄈ┞氊 1. 對未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工作方面的政策和上級指示、決定負責。 2. 對由于領導不力、預見性不足,未進行可行性分析、價值分析,導致新產品開發技術工作(包括產品品種、產品質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缺乏競爭能力或技術決策失誤造成工廠重大經濟損失負責。 3. 對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計劃、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設備進口、技術引進、非標準設計和技措計劃,未按時完成負責。 4. 對未能協調工廠技術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技術標準、管理制度混亂,技術文件不完整準確、歸檔不及時,造成工作被動負責。 5. 對引進設備與技術未能及時組織消化投產,造成重大損失負責。 6. 對科技外事活動有失國格、人格,失、泄國家機密及使工廠形象受到影響造成重大損失負責。 7. 對生產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解決不及時,影響產品質量或造成重大人身、設備等事故,影響生產計劃的完成負責。 8. 對推行產品質量升級規劃TQC計劃和質量措施計劃完不成,造成產品質量事故負責。 9. 對代表工廠簽訂的協議或合同,出現差錯、失誤,造成工廠經濟損失負責。 10. 對工廠技術文件、技術秘密的外傳、失、泄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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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總工程師|工作|責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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