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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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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實報告應重點闡明目的任務;擬建、在建礦山開發建設、開采情況和本次工作情況;礦體特征;新的選冶工藝成果;資源儲量估算和資源儲量變化因素;礦區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條件的變化新認識;礦山生產中的安全隱患;礦床開采技術條件變化及新認識;存在問題及預防、治理建議。本次核實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質量也應進行評述。 6.對核實范圍內具有一定規模,可以綜合回收、有經濟意義的共伴生礦產,應進行綜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 7.關于資源儲量估算 。1)工業指標:選取不同于規范推薦的一般工業指標或改變工業指標應提供由具有設計資質單位編寫的工業指標推薦書或論證報告。涉及向國家交納價款的資源儲量核實,按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量。 。2)開采礦區,采空區消耗資源儲量,應以實測的開采范圍、礦層厚度、品位資料為依據進行估算。 。3)在原報告基礎上,按許可證范圍對壓覆礦產資源、采空區以及保有礦塊范圍等進行塊段劃分,并分塊段進行資源儲量估算。 。4)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應結合礦產勘查開發實際情況,確定可行性評價程度和地質可靠程度。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GB/T17766-1999)和各礦種地質勘查規范行業標準核定保有資源儲量類型,并在核查報告中詳細敘述各類型礦產資源儲量的劃歸條件。 。5)核實報告估算的消耗(開采、損失)、保有資源儲量,應與原報告計算或統計(或分算)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并陳述變化因素。核實的資源儲量應注明截止時間,并分別按礦體(層)對消耗、保有、累計查明的資源儲量進行統計。設置礦業權的還應按許可證范圍內、外分別統計,不得直接用原報告資源儲量減消耗資源儲量求保有資源儲量。礦區中的各種壓礦,資源儲量估算應有壓覆礦產資源批準文件為依據,未曾批準的事實壓覆應在本次核實工作中一并核清,以專門章節敘述。 8.核實報告要求的附圖、附表、附件可根據礦床(礦種)的特點、工作程度做適當增減。 附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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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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