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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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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的價格。價格對構成一項銷售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對買賣雙方利益影響極大的重要內容,因此,在實際業務中,通常都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至少應該規定如何確定價格的方法。例如,可以規定按交貨日期某一交易所的收盤價來確定價格。 。、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主要是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和轉移貨物所有權3項。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是交付貨物。因為交付貨物是基礎,賣方只有交付了貨物,移交單據和轉移所有權才有可能。交付貨物要涉及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這些問題都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一般都需在銷售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對其中某項或某些問題未作規定,則可按《公約》或國際慣例辦理。 。、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中要是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兩項,其中支付貨款尤為主要。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通常要確定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還要確定使用何種貨幣作為結算和支付的貨幣。至于收取貨物問題,在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接貨的合同中,應規定買方按時安排運輸工具及事先發出通知,以便賣方及時裝運貨物;由賣方負責安排時,應涉及買方不及時接收貨物的額外運輸以及倉儲費用的負擔問題。買方在任何情況下不接收或不及時接收貨物還涉及貨物的損失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在銷售合同中大多要求規定得比較具體。倘若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時,則按雙方已確定的習慣做法或國際慣例處理。如慣例或習慣做法又不明確時,則容易引起爭議。 。、爭議的預防與處理。銷售合同訂立以后,倘若發生爭議,勢必影響合同的履行或預期效益的實現。因此,對合同訂立后可能發生的爭議或問題,須在合同中訂立適當的預防性條款。例如,出口人為了保證能按時交付貨物,在合同中規定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必須送達買方的期限。除了根據具體情況需要規定的預防性條款外,還有一般交易通常都需規定的對貨物不符提出異議的期限和索賠依據的條款,以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免責條款等。至于一旦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爭議發生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或由雙方同意的第三者調解,是較好的辦法,此外還有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仲裁機構解決的辦法。仲裁較之法院訴訟,有程序比較簡便、費用較低、處理案件迅速、氣氛較緩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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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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