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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條款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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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證幣別和金額(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證金額的幣別應是國際間可自由兌換的幣種。 如果信用證的幣別是國際間非自由兌換貨幣,受益人可考慮是否可接受。 貨幣符號應是國際間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國貨幣標準代碼。 信用證的金額一般采用國際間通常的寫法,例如一百萬美元寫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證中有大寫和小寫兩種金額的寫法,大寫和小寫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證中多處出現信用證金額,則其相互之間應保持一致。 八.信用證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證的貨物描述,是信用證對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的敘述。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不宜繁瑣,如果貨物描述過于繁瑣,應建議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該部分內容。因為,繁瑣的貨物描述給受益人制單帶來麻煩,貨物的描述應準確、明確和完整。 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貨物描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 九.信用證單據條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的交易所的種類、份數、簽發條件等內容。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之間保持一致,不應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證價格條款(Price Terms) 信用證的價格條款,是申請人(進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務合同中規定的貨物成交價格,一般按國際標價方法,常用的價格條款有離岸價(F.O.B.)和到岸價(C.I.F.或C.N.F.)。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價格條款的后面應注有“地點”。 十一.信用證裝運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裝船發貨的最后期限。受益人應在最后裝運日期之前或當天(裝船)發貨。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應在有效期限內。 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間隔太長時,特別容易造成受益人遲遲不交單,而貨已到港,進口商拿不到貨運單據無法提貨以致壓港壓倉等。間隔太短時,受益人從(裝船)發貨取得單據到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時間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單時間上的緊張,或在有效期限內無法交單。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時應建議或要求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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