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陷阱條款”。指開證人惡意設立或竄通開證行惡意設立的使得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無法生效的條款。常見的這類條款有:①要求提交開證行出具或副簽的單據,“OnesetofN/Nshippingdocumentshasbeensenttotheopeningbankandthebank’stelexconfirmingthereceiptisrequired(將一套未議付的運輸單據送到開證行,以及受到該套單據的銀行電傳確認書)”,開證行如不發出或及時發出電傳確認書,受益人將無法交單。②要求提交申請人出具或副簽的單據,“SampleReceiptissuedbytheapplicantcertifyingthattheshipmentsam鄄pleshavebeenreceived(要求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證明船樣已經收到的船樣收據)”,如果申請人不出具或不及時出具船樣收據,受益人將無法交單;“90%ofthetotalL/Camountispayableatsightand10%willbepayablewhentheapplicantissuesanoobjectioncertificate(信用證金額的90%即期付款,余下的10%待申請人出具一份無異議證明后再付)”,如果申請人不簽發無異議證明,受益人將無法獲取剩下的10%的貨款。
二、“軟條款”的防范措施既然信用證中“軟條款”風險巨大,那么,作為出口商應該有一系列風險防范措施。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