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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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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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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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