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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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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盼蹎挝画h境信息公開要求; 。ㄊ┐嬖诖髿馕廴疚餆o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ㄊ唬┓煞ㄒ幰幎ㄅ盼蹎挝粦斪袷氐钠渌刂莆廴疚锱欧诺囊。 第十四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ㄒ唬┬陆、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ǘ┥a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ㄈ┪廴疚锱欧趴跀盗炕蛘呶廴疚锱欧欧N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第二十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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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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