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某一年度,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而且應稅項目有所得額時,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處理方法。
例2:A企業2001年通過會計核算確定全年虧損10萬元,并依法結轉以后年度進行彌補。
情況一:2002年會計核算確定全年利潤9萬元,其中免稅所得2萬元;
情況二:2002年會計核算確定全年利潤11萬元,其中免稅所得2萬元;
情況三:2002年會計核算確定全年利潤13萬元,其中免稅所得2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2002年應彌補2001年虧損數的利潤如下:
情況一:首先用2002年應稅項目利潤7萬元(即9萬元-2萬元)先彌補2001年虧損;彌補后剩余的未彌補的虧損3萬元,再用免稅所得2萬元彌補;未彌補完的2001年的虧損部分1萬元可以留待以后年度彌補。
情況二:首先用2002年應稅項目利潤9萬元(即11萬元-2萬元)先彌補2001年的虧損;彌補后剩余的未彌補的虧損1萬元,再用免稅所得1萬元彌補;免稅所得剩余的1萬元,再免征所得稅。留待以后年彌補的虧損數為0.
情況三:首先用2002年應稅項目利潤11萬元(即13萬元-2萬元)中的10萬元先彌補2001年的虧損;彌補2001年虧損后剩余的應稅項目利潤1萬元,再根據稅法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而免稅所得2萬元免征所得稅。所以,該企業2002年應交所得稅=10000元×33%=3300元。
總之,通過上述分析舉例可以看出,企業在有應稅項目虧損的情況下,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正確做法是先彌補應稅項目虧損后,才能免征所得稅,而不是先免征所得稅,后彌補應稅項目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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