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展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確權登記。登記機構組織技術力量依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設立、審批等資料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國國土調查和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成果確定資源類型、分布,開展登記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的權籍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各類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種類、分布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并關聯公共管制要求。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的森林、濕地、荒地等,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作為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資源類型予以調查、記載。同一區域內存在多個自然保護地時,以自然保護地的最大范圍劃定登記單元。
2.開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登記機構組織技術力量依據國土調查和水資源專項調查結果劃定登記單元界線,收集整理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對承載水資源的土地開展權籍調查。通過確權登記明確水流的范圍、面積等自然狀況,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以及權利內容等權屬狀況,并關聯公共管制要求。國家批準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水流自然資源,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其他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水流自然資源,除水流源頭外,應盡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態功能完整性,可單獨劃定水流登記單元。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