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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監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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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鄉鎮集體礦山和個體礦山發證工作進度緩慢,原因是多數鄉鎮礦山辦礦條件較差,必須先行清理整頓,對合格者才頒發采礦許可證。1990年底,全省較穩定的鄉鎮集體礦山3190個,個體礦山7788個,共計10978個。其中煤礦占總數的60%,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者居多,人傷事故時有發生。1988年和1989年,先后召開了全省鄉鎮礦山整頓工作會議和煤礦安全工作會議,礦業秩序和生產條件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轉。 至1990年底,已登記發證5764個,發證率為52.5%,其余部分由于基礎太差,仍達不到辦礦基本條件,沒有頒發采礦許可證。鄉鎮礦山達到依法采礦和礦業秩序全面好轉,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整頓和改造。 第四節 配套法規建設和礦山開采監督管理 根據礦管工作的需要,貴州省人民政府制訂了一系列礦產開發管理的配套法規。 1985年5月,為解決地、縣礦管機構工作經費問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了對鄉鎮集體礦山和個體釆礦者征收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的《暫行辦法》。為了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違法行為實行有效監督和依法處罰,貴州省人民政府于l990年9月頒布了《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管理處罰辦法》,在治理整頓礦業秩序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維護礦業秩序,加強對礦產品流通領域的管理,1990年經省政府批準,由貴州省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關于實行礦產品經營審核和購礦登記制度的規定》,有效地制約了礦產品經營者收購無證礦山的礦產品,也減少了流通環節中非法轉手倒賣的行為。此外,為在各級礦管機構建立合法的行政程序和手續,還制定了《貴州省礦產資源管理行政執法文書》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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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產、礦產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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