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檢驗的要求時。
5.2.3 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5.2.3.1 從出廠檢驗合格品中,按GB 10111隨機抽取試樣(抽樣應不小于90臺)進行型式檢驗,但試樣數不得低于3臺。
5.2.3.2 當本標準3.3、3.7、3.10、3.11條的規定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則應加倍抽樣,對上述項目檢驗進行復試再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2.3.3 當本標準的3.5、3.6、3.8、3.9條的規定有兩項不合格時,則應加倍抽樣,對上述項目復試,再有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和貯存
6 試驗系統示意圖
6.1 標志
每套裝置應在明顯位置固定銘牌,銘牌字跡清晰、耐久,并應包括:
a. 制造廠名稱;
b. 出廠日期和出廠批號;
c. 產品名稱、型號和安全標志;
d. 主要參數。
6.2 包裝
6.2.1 每套裝置用塑料袋包裝。
6.2.2 裝置與其他附件應分別裝入包裝箱。
6.2.3 包裝箱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有防止箱內產品碰撞的襯墊物;
b. 堅固、牢靠。
6.2.4 每套裝置應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中。
a. 產品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6.2.5 包裝箱醒目處應注明下列文字、標記,并應清晰、耐久。
a. 制造廠名稱和地址(發站);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出廠日期;
d. 包裝箱尺寸和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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