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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設備設計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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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粉塵防治 (一)防塵系統 1.所有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其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立方米,并有備用水池以保證防塵灑水系統有兩小時以上的正常用水量。 2.采用動壓灑水系統時,必須配置備用水泵。水源不得少于連續二小時的用水量。 3.防塵灑水管路敷設應達到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籠、運輸機轉載點、回采工作面回風道和中間運輸機巷等。 4.在井下所有主要運輸巷道、主要回風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進的巷道中所敷設的防塵灑水管路,須每隔100米安設一個三通,并設閥門,以供清洗巷道時使用。 5.所有回采工作面都要進行煤層注水,并須采用水炮泥、噴霧或其他綜合防塵措施。 6.掘進工作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7條的規定并采用水炮泥。 7.井下煤倉、溜煤眼、翻罐籠、運輸機、裝煤機和其他轉載地點都應采取噴霧降塵或除塵器除塵。 (二)防塵裝備 1.防塵用的供水系統,必須符合《煤炭工業設計規范》的要求。 2.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兩翼相鄰采區和相鄰煤層都必須裝設水棚或巖粉棚。水棚和巖粉棚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第33條的要求。設有巖粉棚或水棚區段的巷道高度應符合行人通風及隔爆要求。 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也可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設置噴霧灑水。 4.采煤機和掘進機都必須安設內外噴霧裝置。噴霧灑水設備的水壓和流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第32條的要求。原來沒有內噴霧的采掘機械,在制造廠沒有改進生產前,必須加設外噴霧。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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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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