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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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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擅自開鑿地熱井,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的,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責令封井。 第九條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前,開發單位必須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案,建立健全節能節水措施,完善相關設施。無節能節水設施或者節能節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發利用。 第十條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按照溫度的差異實施梯級利用,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地熱利用率。 第十一條 地熱井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范。地熱井施工竣工后,開發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在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本市對地熱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 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初向開發單位下達地熱資源開采計劃指標。開發單位必須在核定的計劃指標內開采地熱資源,禁止超計劃指標破壞性開采地熱資源。 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必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開采限量的基礎上,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熱開發利用規劃、地熱田開發狀況、動態觀測資料及利用規模等因素,向開發單位下達開采計劃指標。 開發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熱資源的月開采量、水溫、水位等資料。 第十三條 開采地熱資源,必須安裝計量表。采、灌兩用的,應當分別安裝采、灌兩套計量表。計量表發生故障時,開發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不能計量期間,其開采量可以按每日開采時間和泵額定流量計算,但是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四條 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地熱井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技術檔案。地熱井實行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經批準進行地熱采暖的,開發單位應當創造條件進行地熱采暖棄水的人工回灌。按規定進行地熱采暖棄水人工回灌的,可以減收回灌量相應溫度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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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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