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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工程地質編錄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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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采集的標本及光薄片樣品按實際位置用規定的圖例標記于素描圖上,并標明樣品代號及順序號。 l、實際控制的地質界線需用測量的傾向和傾角換算校正,若兩者不符,則要進一步檢查校正。 m、素描圖必須在野外實地完成,堅決杜絕實地只量幾個數據,在室內成圖的做法。素描圖必須與文字記錄相一致。 (3)其它要求 a、編錄使用的羅盤及其他量具,事先要進行校正,測量時鋼卷尺應盡量垂直皮尺,以免產生誤差。 b、在不同層位及不同礦化地段,應采集代表性的標本作巖礦鑒定樣,要求采集一式兩塊,一塊送樣,即鑒定樣,代號為b(薄片)或g(光片),一塊保留標本代號為B。 c、工程完工后,輕型工程三日之內、重型工程七日之內提交原始編錄資料,禁止拖延提交時間,以免影響其他工作;受到樣品鑒定及分析結果后三天內將樣品分析結果填入樣品分析結果登記表及素描圖表格中。對分析結果要及時對比檢查,發現分析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樣品以及對礦層未控制完的樣段應重新進行補采。 d、重要的探礦工程(尤其是重型工程)編錄工作結束后,應寫出地質小結。其內容包括:工程設計的目的和施工結果,礦體(層)與圍巖的接觸關系,礦體(層)的品位、礦石的物質成分及其變化特征,礦體(層)的形態、產狀、厚度及其變化規律,重要的構造特征、性質、產狀及與成礦的關系,礦化特征、圍巖蝕變及與成礦的關系。以上各項可以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有重點地總結,不須逐項泛泛敘述。 e、工程編錄完畢后,應及時對原始編錄的資料進行檢查和驗收。對其不足之處及謬誤及時進行補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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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探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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