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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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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五)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七)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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