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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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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礦權申請人在法定的延續申請期限內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核查意見要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予收件,出具收件回執,并于收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參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附件5的樣式出具本級核查意見,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應包含采礦權申請人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核查意見要求的日期,附上采礦權申請人提供的與核查內容有關的資料。 采礦權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出具核查意見要求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向申請人作出不予出具核查意見的復函,同時抄送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對于部、省級發證權限的采礦權,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應于收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核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本級核查意見,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應包含采礦權申請人請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核查意見的日期,附上采礦權申請人提供的與核查內容有關的資料。 (四)逐級向上級機關出具核查意見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系統內部工作需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在辦理過程中擅自增設與核查內容無關的審查程序、內容和要求,內部相關業務部門應科學合理提出有助于解決問題的會辦意見。核查意見無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非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批準,不得以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機構批準為由不按期向上級機關出具核查意見。 不同意采礦權登記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核查意見中闡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內容。 二、規范采礦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五)擬出讓我省第三類礦產(本通知第十五項規定的)采礦權,儲量核實工作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選定的地質勘查單位,遵循普查階段的勘查規范實施,編制儲量核實報告,報儲量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備案及辦理儲量登記手續,匯交地質資料。儲量核實工作經費由登記管理機關納入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儲量核實成果歸國家所有。儲量核實成果符合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可以按規定程序列入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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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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