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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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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及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做出有關地質勘查事項的行政審批(核準、登記)、表彰獎勵、行政處罰、核查整改通知、不良行為記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其行政決定及相關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抄送地質勘查單位征信機構。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獲悉本級政府或同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出有關地質勘查單位的行政、司法決定后,比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各地質勘查單位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征信機構報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申報表》,具體表式及要求另附。省外地質勘查單位在進入湖南省境內開展非油氣地質勘查活動時,應當先向征信機構報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申報表》,同時抄報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地質勘查單位資質條件發生足以減少其原有資質類別或者降低其原有資質等級的變更時,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征信機構報送變更后的信用信息。地質勘查單位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應當實時報送。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地質勘查業主,均可向征信機構提供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并保證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完整。 征信機構發現信用信息不真實或不完整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反饋給征信機構。 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應當對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應當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其它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征信機構應當保存好原始憑證。在征集之日已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不得征集。 征信機構對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數據不得篡改,不得以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手段征集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保存、傳輸信用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證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單位信用評價按照指標量化、計算機自動生成評價結果的原則,由征信機構具體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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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湖南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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