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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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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礦業權評估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和考試實施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通過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助理經濟師、經濟師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印發〈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0〕82號)要求,通過考試已取得的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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