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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部省礦業權審批權限調整探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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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權限劃分制度執行剛性不足 現行部省礦業權審批權限劃分制度存在問題:第一,礦業權審批權限劃分制度執行剛性不足。按勘查投資、面積等標準劃分部、省審批權限,也存在一些制度漏洞,使政策執行效果打了一定折扣。在實際管理中,一些申請人為規避地方招拍掛、暫停受理等政策,人為增加勘查投資規模、面積等,到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一些申請人為規避到國土資源部申請礦業權,人為化大為小、化整為零,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礦業權。 第二,礦業權審批權限調整的法律適用性認識不一。1998年礦產資源法規建立了礦業權授權審批管理制度,增加了礦業權審批權限劃分調整工作的靈活性,有利于更好地適應管理工作形勢變化。2004年我國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職權和授權等內容作出相應規定,要求在法律、法規、規章框架下進行。為此,對礦業權審批權限調整法律適用性有不同認識,以規范性文件授權礦業權審批的通行做法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礦業權審批權限授權多次調整變化,增加了中央、地方以及投資者之間博弈機會,制度的可預期性、穩定性不足,加大了管理工作難度。 第三,國土資源部承擔的礦業權審批工作任務較重。探礦權實行部、省兩級審批,采礦權實行部、省、市、縣四級審批,但審批權限主要集中在部、省兩級。國土資源部除對油氣、鈾礦、鎢、稀土等7種礦產礦業權實行一級審批外,還負責煤、鐵、銅、銻等20多種礦產勘查投入大、儲量規模大中型以上的勘查、開采項目審批,審批工作任務較重。按照上述權限規定,大量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證的礦業權,在延續、變更時轉交國土資源部審批,進一步增加了國土資源部審批工作量;而且部分轉交到國土資源部審批的礦業權情況還較復雜、矛盾較突出,進一步加大了管理難度。 第四,探礦權審批權限劃分的勘查投資標準偏低。1998年對34個重要礦種探礦權審批授權時,將勘查投資規模500萬元作為劃分部、省審批權限標準;2005年調整授權時仍將勘查投資規模500萬元作為審批權限劃分主要標準之一。這一標準沿用至今已近20年,目前已明顯偏低。按照這一審批權限劃分規定,很多探礦權申請項目,以及現有部分探礦權在轉入詳查、勘探工作階段后,勘查投資將超過500萬元,轉由國土資源部審批,不符合當初制度設計初衷,也不便于礦業權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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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推進部省|礦業權審批|權限調整探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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