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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設置區劃技術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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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設探礦權勘查規劃區塊整合 對于勘查布局明顯不合理或具備整裝勘查條件的勘查區內已設置了多個探礦權的,可對已設探礦權勘查規劃區塊進行整合。 。ㄈ┎傻V權開采規劃區塊劃分。 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范圍劃分,原則上應達到詳查以上(含詳查)勘查程度,綜合考慮礦區地理、地質、構造、資源賦存條件、礦床規模、開采方式,以及經濟技術評價結論、最低開采規模、礦區工業廣場位置選擇等因素,盡可能保持已探明礦體的完整性。 1.空白區新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 對于無礦業權設置且勘查程度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或三類礦產資源分布區,可新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新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要盡量保持礦體的完整,同時考慮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露天剝離范圍。 2.探轉采的新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 原探礦權勘查程度已達到開采設計要求,擬轉為采礦權進行開采的,可新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新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范圍盡量保持礦體的完整,原則上包含資源儲量估算的全部范圍,同時考慮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露天剝離范圍。 3.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保留 對于開發布局合理、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尚有可供繼續開采的資源的已設采礦權,可設置為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保留。 4.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調整 對于根據勘查開采進展需擴大或縮小礦區面積,或部分位于禁止開采區的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可根據需要對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范圍進行調整。其中,擬對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范圍進行擴大調整的,須符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關于礦業權布局、出讓方式等相關規定。 5.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整合 對于一礦多開、大礦小開、資源利用水平低下、開發秩序混亂等典型布局不合理的礦區,可對已設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進行整合,整合后的采礦權開采規劃區塊范圍包括原整合前各采礦權礦區范圍及周邊零星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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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權|設置區劃|技術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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