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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是一種法人財產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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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礦產資源進行行政管理和宏觀調控時,要充分認識和利用礦產資源法人財產權的特點和規律。比如,由于礦產資源法人財產權的運作是受利益驅動的,所以在決定礦產的勘查或開發時,必然以市場為導向、以盈利為目的。如果某種礦產或某個礦產地的勘查或開發市場前景不好,或市場雖有前景,但勘查和開發的成本太高,超過市場價格允許的界線,企業就不會去做。對于這種情況,惟一的調控辦法就是對那些國家期望開展地質工作的項目,在經濟上要給予優惠,包括給予財政補貼,不能用行政辦法強制。 國家對礦產資源作為資產(資源量)管理,應充分考慮法人財產權對礦產儲量實際利用的可能,即可供性。這里關鍵是兩個因素,一是市場約束;二是勘查和開發成本約束。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儲量再多,也只能是呆礦。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對礦產資源量的宏觀管理,應當有別于國家對礦業權所反映的儲量管理。前者是政府用來編制國民經濟規劃和從總體上把握資源平衡和布局的;而后者則是企業的一種生產要素,它的數量甚至是一種動態的,隨著市場價格的浮動而變化。對這樣的礦產儲量如果管的過細、管的很具體,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加強對礦產資源法人財產權的有效保護。當前雖然在法律上已經認可了礦業權是一種法人財產權,但是由于多年來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對礦業權仍象對“唐僧肉”那樣,誰都想吃一口,特別是某些地方政府和當地村民,無所顧忌地侵犯礦業權經常發生。對此,公安、司法、政府都缺少有效的保護辦法。這種局面不解決,不僅蠶食了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惡化了我國礦業的投資環境,必須給予高度重視。 礦產勘查費用要從礦產開發中得到補償。礦業作為一個整體,包括礦產勘查和礦產開發。礦產勘查以礦產開發為目的,礦產開發則以礦產勘查為前提,二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構成礦業生產過程的兩個價段。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國家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用中央財政資金統包了礦產勤查經費(油氣除外),礦產開發企業無償使用礦產勘查成果,形成利潤之后再返回中央財政,構成了一個大循環。這種大插環,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人為地割裂了礦產勘查和礦產開發之間的內在聯系,必須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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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權|一種|法人財產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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