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達茂旗查干文都日石墨礦詳查
探礦權公告
受內蒙古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五一二隊(以下簡稱“礦業權人”)委托,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心”)將對其持有的“內蒙古自治區達茂旗查干文都日石墨礦詳查探礦權 ”公開轉讓。公告期限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意向受讓方須在2017年1月13日前到中心辦理報名手續。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1、勘查許可證號:T15520110802044777
2、發證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3、礦區面積:12.35平方公里
4、勘查許可證有效期限: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
5、礦區基本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達茂旗查干文都日石墨礦詳查探礦權,勘查區位于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政府所在地百靈廟鎮 280°方向直距約75km,行政隸屬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新寶力格蘇木管轄。備案的保有資源儲量(礦石量)15261.00 萬噸,礦物量 851.24 萬噸,固定碳平均品位 5.58%;評估基準日保有資源儲量(礦石量)15261.00 萬噸,礦物量 851.24 萬噸,固定碳平均品位 5.58%;評估利用資源儲量(礦石量)14078.80 萬噸,礦物量 786.00 萬噸,固定碳平均品位5.58%;評估利用可采儲量(礦石量)11395.06 萬噸,礦物量 635.84 萬噸,固定碳平均品位 5.58%;貧化率 5%,選礦回收率 80%,精礦品位 90%。生產規模 150.00 萬噸/年;評估計算年限 83.97 年,其中后續勘查年限 2 年、建設年限 2 年、評估計算服務年限 79.97 年;產品方案為石墨精礦(90%);評估利用固定資產投資額 10560.00 萬元,單位總成本費用 84.23 元/噸,經營成本 81.16 元/噸;銷售價格(不含稅)2564.10 元/噸;折現率 8.5%。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2015年1月20日為內蒙古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五一二隊頒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達茂旗查干文都日石墨礦詳查探礦權《勘查許可證》;圖幅號:K49E014006,K49E014007,K49E013006。
勘查區范圍由 12 個拐點坐標連線圈定,各拐點坐標見下表:
二、轉讓底價
1、本次轉讓礦業權已經廣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果已經內蒙古有色地質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備案,根據評估備案結果確定本礦業權轉讓價格為:22000萬元。
2、有意者請在掛牌期間內到中心辦理報名手續。
三、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探礦權證正在辦理延期工作評估報告等文件在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備查;意向受讓方可在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閱評估報告等資料。
如上內容均來自于礦業權人提供的資料,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與當地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溝通,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本次交易采取掛牌轉讓方式,掛牌期滿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如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3、雙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或公告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訂礦業權交易合同。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上述全部款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出具交易憑證,出具交易憑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礦業權人指定賬戶轉付交易價款。
4、雙方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等規定,履行礦業權權屬變更等程序。探礦權轉讓變更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辦理,礦業權人積極配合。礦業權人在收到中心轉付的交易價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權屬變更相關資料。
5、本次探礦權轉讓涉及稅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礦業權人和受讓人分別承擔。
五、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
意向受讓方須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六、保證金事宜
1、交納金額:2000萬元
2、交納截止時間: 2017年1月13日16:00前(法定節假日除外),以到達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賬戶為準。
3、保證內容:
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杜絕非真實意向受讓方,礦業權人在此作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對如下內容予以認可:非因礦業權人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在中心扣除轉受雙方應交納的交易費用后,礦業權人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礦業權人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后續受讓義務的;
(2)被確認受讓資格的意向受讓方單方撤回受讓申請或均未報價的;
(3)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約定及時付清全部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
(4)未按照公告約定與礦業權人完成標的交接的;
(5)意向受讓方遞交虛假資料或偽造文件的;
(6)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4、處置方法:
(1)如協議成交,保證金自動轉為價款等額部分;如進入競價環節,則轉為競價保證金;通過網絡競價程序確定最終受讓方后,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價款等額部分;
(2)無“保證內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讓方,其保證金將在競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由中心無息原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