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關于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桐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決定將安徽省桐城市劉崖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公開掛牌出讓,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名稱: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場所:桐城市文昌大道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桐城市文昌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交易中心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安徽省桐城市劉崖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
開采礦種:建筑用花崗巖
地理位置: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鎮永庭村境內
面積:0.4161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3428199.534 |
39479628.203 |
2 |
3428035.479 |
39479850.091 |
3 |
3427976.788 |
39480081.949 |
4 |
3427592.678 |
39480081.949 |
5 |
3427430.657 |
39479829.555 |
6 |
3427524.717 |
39479628.776 |
7 |
3427745.075 |
39479628.776 |
8 |
3427745.075 |
39479202.315 |
9 |
3428043.567 |
39479202.315 |
* |
481.8 |
240 |
資源儲量:可采資源量10073.31萬噸
開采標高: 481.8米至 240米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已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并評審備案,競得人競得采礦權后按評審備案的開發利用方案組織實施。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競得人需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按《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6-2018)要求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利用,正式投產1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和相關工作。
擬出讓年限:22.5年 含基建期2年
起始價:84200.00萬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競買申請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實繳金額)。如屬于外商投資礦產資源的開采企業,應持有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競買申請人或其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次采礦權出讓活動: (1)近三年以來,在自然資源部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被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列入嚴重(或重大)違法名單,在安徽省內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礦業權出讓活動中未按要求簽訂或履行《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的; (2)被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在報名截止日前有被執行案件未執行終結的。 (3)被生態環境、應急主管部門列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重大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4)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5)有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記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記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記錄之一的。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3年03月09日—2023年03月22日
地點: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競買申請人持競買申請資料和資格審查材料到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桐城市行政服務中心三樓)辦理相關報名手續,獲取掛牌出讓文件。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3年02月08日—2023年03月07日
申請報名方式:競買申請人持競買申請資料和資格審查材料到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桐城市行政服務中心三樓)辦理相關報名手續,獲取掛牌出讓文件。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1、競買申請書、承諾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原件;3、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4、銀行保函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代理的,應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6、確認無本公告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所列情形的聲明書;7、其他資料。以上資料復印件,需逐頁加蓋單位公章。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1、本次采礦權出讓為無底價掛牌出讓。 2、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84200.00萬元。3、增價幅度為200.00萬元/次或其整數倍。 4、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詳見掛牌出讓文件《競買規則》
八、風險提示
競買人應當充分了解礦業權人享有的權利、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及礦產勘查開發有關法律法規,自行承擔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申請人應認真研讀《安徽省桐城市劉崖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勘探報告》,報告中估算的開采量與實際可供開采量可能會有一定的誤差,存在不可預見的風險,競得人競買成交后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出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本次掛牌出讓采礦權以現狀地貌出讓,競買人在遞交申請前須自行到出讓采礦權的現場進行詳細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讓采礦權及周邊的通水、通電、通路、排水、排污、地質和環境等情況,一旦提交申請即視為沒有異議并全部接受。競買申請人自行到礦區進行現場踏勘, (三)礦產資源開采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性,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影響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調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影響,上述風險或影響均由競得人承擔。 (四)因競得人違約而導致的相關糾紛與出讓人無關。如競得人不履行采礦出讓合同約定義務,采礦權出讓收益不予退還。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如對出讓的采礦權出讓行為存在異議,可在公告期內書面向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書面異議,由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回復答疑,異議期間不停止采礦權出讓行為!恫傻V權出讓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爭議,按合同約定執行。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競買成交后,競得人不按要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簽訂成交確認書后不按要求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則將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其他內容
特別約定: (一)競得人成交確認后需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二)對擬出讓采礦權范圍內和300米安全距離內以及運輸、加工、倉儲等項目涉及的土地(林地)使用(征占用)、遷墳、征山(租山)、居民安置、農林漁作物補償等具體事宜由桐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費用73406.40萬元(該費用不含土地/林地等報批費用)由競得人另行支付(不計入此次采礦權出讓收益)。以上相關費用由桐城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競得人須在公示期滿后5日內與桐城市政府簽訂費用補償及包干使用協議,一次性支付該費用。 (三)礦產品外運需建設運輸道路和廊道的規劃、選址、建設、使用等相關事項,桐城市政府與有關部門積極協調,并與競得人會商,協調解決建設中相關事項,競得人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及后期養護費用。 (四)采礦權出讓后,礦區范圍所涉及的有關土地、林地使用權、開采設計、項目核準、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道路建設、安全生產等相關事宜,由競得人按照發改、科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辦理,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五)該采礦權是為保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的石料供應所設,需依據統一規劃布局就近進行深加工。競得人需在桐城市內就近投資建設不低于100畝“采加一體化”產業園,延伸產業鏈,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產業園建設期限不超過2年(自《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投產1年后畝均稅收必須達15萬元以上,按年度結算,不足部分由競得人現金補足。同等條件下,產品優先保障本市重點工程、重大項目、民生工程。 (六)礦山企業開采加工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切實做好礦山安全生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稅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出讓期屆滿,出讓資源量由于不可抗力等非受讓方自身原因未開采完畢的,受讓方按規定可以申請采礦權延續,不另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期限內,出讓資源量提前開采完畢的,采礦權自行終止,礦山無條件關閉,并在1 年內應自行拆除礦區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等采礦權人資產,出讓方不予補償,采礦權人應履行相應的礦山關閉及恢復治理義務。因國家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等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辦理。
本公告在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門戶網站、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桐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