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富源縣人民政府批準,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富源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對富源縣中安鎮大灣子采砂廠(新立)采礦權公開掛牌出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名稱:富源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富源縣中安街道金城路155號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富源縣勝境街道富源北站勝境廣場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富源縣中安鎮大灣子采砂廠(新立)
開采礦種: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富源縣勝境街道青石村委會
面積:0.0933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2850458.78 |
35417394.57 |
2 |
2850557.52 |
35417527.15 |
3 |
2850640.42 |
35417574.92 |
4 |
2850674.83 |
35417609.37 |
5 |
2850707.73 |
35417653.59 |
6 |
2850682.00 |
35417710.07 |
7 |
2850658.98 |
35417737.85 |
8 |
2850518.48 |
35417679.11 |
9 |
2850435.14 |
35417601.72 |
10 |
2850357.75 |
35417542.19 |
11 |
2850170.41 |
35417405.25 |
12 |
2850231.07 |
35417243.63 |
13 |
2850270.51 |
35417284.76 |
14 |
2850325.49 |
35417323.93 |
15 |
2850374.94 |
35417346.82 |
* |
2162 |
2080 |
資源儲量:907.17萬噸
開采標高: 2162米至 2080米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已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方案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擬出讓年限:20年
起始價:540萬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具備營利法人主體資格,且有效存續。 (二)競買資格條件須經富源縣自然資源局審查確認。(三)競買人與交納競買保證金的交款人須是同一法人單位。 (四)本次掛牌出讓不接受聯合競買。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2年08月11日—2022年08月25日
地點: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申請人可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25日(節假日、雙休日除外)到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樓產權交易科獲取掛牌出讓文件。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2年07月13日—2022年08月25日
申請報名方式:現場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1)采礦權掛牌出讓競買申請書(原件2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3)競買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2份,須查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或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原件2份)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以價高者得的方式確定競得人,報價不低于底價掛牌成交。
八、風險提示
(一)因本次出讓的采礦權存在不可預測的風險,出讓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可能存在一些不確定的因素,與實際情況若有出入,投資風險由競得人自行承擔。競買人應認真了解相關情況、閱讀相關資料,充分評估投資風險。競買人參加競買并提交申請,即視為競買人對采礦權現狀和出讓文件已完全認可并自愿承擔所有風險,一旦競得并成為采礦權(申請)人,不得以技術資料中數據不全或其他原因為由,向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競買申請人可自行到現場踏勘出讓標的,費用自理。 (三)采礦權出讓前期費用伍萬壹仟捌佰元整(¥51800.00元)(包含: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原采礦權人投入資產價值評估等費用);原采礦權人投入資產價值為叁佰陸拾伍萬捌仟壹佰元整(¥3658100.00元)(以評估機構評估結果作為原采礦權人投入資產價值)。采礦權出讓前期費用及原采礦權人投入資產價值,在該采礦權成交確認后,由競得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競得人需按現行規定編制采礦權新立所需的其他報告,取得備案和批復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編制報告和申請資料的相關費用由競得人自行承擔。 (四)本次公開掛牌出讓礦權屬已設采礦權到期重新掛牌出讓,如非原采礦權人競得采礦權,礦權新的競得人須繼續承接 履行礦山出讓前、后礦山生態修復相關法定責任義務,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時繳存土地復墾費、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五)本次公開掛牌出讓的是競得人在礦區范圍內依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不包括礦區范圍內土地、林業等其它資源及地面建(構)筑物等。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林地、道路及地上附著物(房屋、果、竹、木、墳墓、管線)等使用和補償由競得人與權屬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協商解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行辦理相關手續,由此引發的全部風險和矛盾糾紛由競得人自行承擔和解決。 (六)本次公開掛牌出讓的采礦權成交金額為采礦權出讓收益,不包含其他應繳納的相關費用。辦理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生態環境、水務、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工業信息化和商務科技等有關部門相關證照及所需的各項資料,其收取的行政、事業、服務性收費以及經營中發生的一切稅費均由競得人自行負擔。 (七)在礦山開發建設前競得人需按相關法律法規取得與礦山開發建設相關的許可手續。(八)因產業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由競得人承擔。 (九)本次出讓采礦權到期的處理,由審批發證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另行決定。 (十)本次出讓的采礦權,后期因國家建設、政策調整等原因關閉,采礦權競得人應配合做好礦山關閉的相關工作,可申請退還剩余資源的采礦權出讓收益。 (十一)競買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出讓文件及出讓須知,競買申請書一經提交,即認為申請人對出讓文件和采礦權現狀無異議。對出讓文件和采礦權現狀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期間向富源縣自然資源局提出。 (十二)本公告未盡事宜詳見掛牌出讓文件,以掛牌出讓文件為準。 (十三)本公告由富源縣自然資源局和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對交易有疑議,請以書面形式向富源縣自然資源局和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行為將被列為失信懲戒備忘錄,進行聯合懲戒。 1.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采礦權出讓合同》的; 2.不按約定足額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的; 3.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的; 4.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手段競得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失信行為。
本公告在富源縣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富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