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礦業權交易規則》、《甘肅省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受山丹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對山丹縣靜安南灘南二區建筑用砂礦采礦權以掛牌方式公開出讓,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名稱:山丹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山丹縣北大路統辦2號樓416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
場所:山丹縣城市新區市民大廳4樓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山丹縣靜安南灘南二區建筑用砂礦
開采礦種: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山丹縣東樂鎮靜安村
面積:0.3088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4293185.34 |
34407320.78 |
2 |
4293344.25 |
34408065.66 |
3 |
4293042.31 |
34408478.95 |
4 |
4292519.41 |
34409194.65 |
5 |
4292481.87 |
34409005.57 |
6 |
4292655.65 |
34408848.56 |
7 |
4292528.91 |
34408662.34 |
8 |
4292707.28 |
34408450.45 |
9 |
4292854.34 |
34408287.52 |
* |
1689 |
1665 |
資源儲量:112.05萬m3
開采標高: 1689米至 1665米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未開發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按要求編制并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擬出讓年限:7.1年
起始價:210.19萬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1.自出讓公告發布之日前競買人在山丹縣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砂石開采等經營范圍的獨立營利法人企業。 2.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競買人應具有與綠色礦山建設相適應的資金,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2000萬元,須提交發布出讓公告之日起前1個月內開戶銀行不少于3000萬元的流水賬單(原件)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不低于注冊資金的資信證明(原件)。 3.本次采礦權出讓,競買人必須單獨申請競買,不接受聯合競買,嚴禁借用他人資質參與競買。 4.競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記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須在出讓文件領取期間打印網頁截圖)。 5.競買申請人在本公告期限內,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通過資格審查,繳納競買保證金210.19萬元整,經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確認到賬,取得競買資格。 6.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不得參加競買。(1)已取得采礦權,但未按法律規定期限辦理采礦權登記的; (2)截止2022年2月28日,有拖欠土地出讓金和采礦權出讓收益金的;(3)拖欠農民工工資的;(4)經法院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5)存在違反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行為尚未結案的; (6)競買人被納入企業失信人員名單、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異常名錄的。 7.本次掛牌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見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掛牌出讓文件。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2年05月11日—2022年05月24日 根據《礦業權交易規則》第二十一條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地點: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在公告期內競買申請人到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領取掛牌出讓文件。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2年04月08日—2022年05月10日
申請報名方式:競買申請人在本公告期限內,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繳納競買保證金,通過資格審查,繳納競買保證金210.19萬元整,經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確認到賬,取得競買資格。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掛牌出讓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起始價的,掛牌成交;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掛牌成交后,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可充抵采礦權出讓收益金。未競得者,競買保證金在掛牌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八、風險提示
(1)本次出讓采礦權因勘查程度偏低,礦山儲量、礦體賦存狀況、品位可能與實際開采有誤差,競買人應認真考慮,充分評估投資風險,一旦競得,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不得以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中的資源量、開采條件、發生不可抗力等為由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 (2)礦山建設、開采過程中存在不可預見風險,如因相關部門手續不能辦理、產業政策調整、土地未能協調或項目區群眾阻撓等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及未提及的其他風險,導致開采工作無法開展的,其損失由競得人自行承擔。 (3)礦山建設時涉及的林草、用地、水、電、道路、環保及地面通信光纜、電纜、墳墓搬遷等事宜由競得人自費解決。如不能解決,概不退還任何出讓款項。 (4)競得人不按規定時限簽訂《采礦權成交確認書》、《采礦權出讓合同》和繳納相關費用,視為自動放棄競得采礦權,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提供虛假文件或隱瞞事實的,取消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5)競買人提交申請之前,應認真閱讀掛牌出讓公告及出讓文件,認真實地考察、踏勘。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即認為申請人對出讓公告、出讓文件和出讓標的物無異議,對出讓標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風險已經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擔。 (6)申請人應認真評估風險。為防止和解決采礦權人與礦區所在地的居民發生土地、道路和礦山環境等矛盾糾紛,競買人應提前與礦山所在地鎮、村就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引發的道路交通、生產生活用水、廠房料庫、用電用水、安全生產、礦山環境、環境保護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解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行達成相關協議,否則,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和風險,由競得人自行解決和承擔。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合同未約定的,由爭議當事任協商解決,協商不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不得參加競買。(1)已取得采礦權,但未按法律規定期限辦理采礦權登記的;(2)截止2021年7月31日,有拖欠土地出讓金和采礦權出讓收益金的;(3)拖欠農民工工資的;(4)經法院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5)存在違反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行為尚未結案的;(6)競買人被納入企業失信人員名單、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異常名錄的。
本公告在山丹縣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山丹縣分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