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的發展是各國關注的重要內容,其對經濟和能源方面的貢獻不言而喻。然而由于礦業對生態的破壞和近年來礦難的不斷發生和升級,又使它成為眾矢之的。產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局面,同時也要求在法律層面具有可供參考的依據。本文基于對我國小礦的研究,分析了其在環境法視野下的法律規制。
作為礦業的一個分支,小礦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由于其具有投資小、回報快、技術要求低的優勢,使其在欠發達地區起到了經濟支柱的作用。然而,一個非常顯著的問題是小礦的運營勢必而且已經造成眾多的社會問題和生態問題,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我國小礦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由于我國的礦產資源結構和地理分布的原因,小礦的出現和發展是不可避免的現象。小礦的技術要求低、投入少、回報少,并且伴隨著一系列的安全環境問題,但是小礦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源方面。
我國的礦產資源存在著天然的不足,大礦、單一礦普遍較少,同時礦產資源分布地區地質結構復雜,這些客觀因素都使大型開采設備在很多地區難以進行采礦工作,或者即使開采其獲得的經濟效益和資源效益甚至不能抵消開采成本。小礦生產有效的解決這種矛盾,使零星分布的資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二)就業方面。
我國的就業結構存在很大的問題,城鄉發展差異大,地區間也存在著較大的不均衡性,勞動力一部分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一部分則滯留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小礦的成立通常是在農村或邊緣地區進行的,這種勞動密集型產業能夠最大限度地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擴大了農村就業市場,為我國的就業難題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經濟方面。
小礦本身就具有盈利性質,礦產資源從開發到流通環節都能產生相應的經濟效益。同時,小礦的輻射面較廣,能夠拉動建筑業、養殖業、機械制造業、水利水電業等的發展,對當地經濟建設無疑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二、環境法視野下我國小礦法律制度問題分析。
(一)小礦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把企業劃分為國有經濟成分和非國有經濟成分,小礦的經濟成分通常是非國有經濟占多數,而且個體私營越來越多。這就使得小礦在取得礦業權時遇到很多阻礙,同時在礦業部門、工商部門等均會受到不同的對待,使小礦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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