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礦兼并重組中的政府定價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人士的爭議,也遭到很多被整合企業的抵制.
已發起成立"山西煤礦兼并重組專家律師團"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平云旺、張玉成認為,政府定價問題是山西煤礦兼并重組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1、政府定價不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
目前關于此問題的爭論愈演愈烈,且各方都理直氣壯地各執一詞.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成認為:政府定價不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兼并重組依法應進行市場評估.
張玉成透露,他曾接受過幾個浙江煤礦投資者的法律咨詢,這些投資者都簽署了《資產轉讓協議書》及《采礦權轉讓合同》等框架協議,上述協議未涉及到礦業權轉讓價款和礦業權交割等實質問題,實質問題以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協議約定,煤炭企業的實物投資以評估報告來確定價款,礦業權不進行市場評估,只約定了"采礦權價款補償",最終以政府的規定和政策為準.
"上述協議是山西煤礦兼并重組的縮影,體現了此次兼并重組的交易結構和主要內容."平云旺律師表示,它完全執行了晉政發200823號文、晉政發200910號文的規定.但由于山西政府確定的礦業權價款標準不及市場評估價格的一半,被兼并的煤炭企業只是簽署了框架協議,而遲遲未簽署實質性協議,因為一旦簽署實質性協議,則意味著他們要隨時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和損失.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36條規定,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
因此,平云旺律師認為,兼并重組是礦業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從上述協議簽署的主體及主要內容來看,其實質是礦業權在二級市場的民事交易.因此,兼并重組價款即是礦業權轉讓價款,山西政府將兼并重組價款定性為礦業權補償款不具有合法性.
同時,張玉成律師還指出,兼并重組不同于礦業權出讓、礦業權征收等行政行為,山西政府部門在礦業權出讓程序中有權確定"資源采礦權價款",在礦業權征收程序中有權確定"礦業權補償價款",但無權確定礦業權轉讓價款.礦業權轉讓價款的確定,需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根據礦業權轉讓的相關管理規定,礦業權轉讓必須嚴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的審批且必須進行評估;(2)應由礦業權人委托評估機構進行礦業權評估;(3)將評估結果提交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廳予以確認;(4)轉讓人以評估確認的結果為底價向受讓人收取礦業權價款或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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