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工程巖體級別的確定
5.2.1 地下工程巖體詳細定級時,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巖體基本質量指標(BQ)進行修正,并以修正后的值按表4.1.1確定巖體級別。
5.2.1.1 有地下水;
5.2.1.2 巖體穩定性受軟弱結構面影響,且出一組起控制作用;
5.2.1.3 存在本標準附錄B表B.0.1所列高初始應力現象。
5.2.2 地下工程巖體基本質量指標修正值(〔BQ〕),可按附錄D計算。
5.2.3 對跨度等于或小于20m的地下工程,當已確定級別的巖體,其實際的自穩能力,與本標準附錄E相應級別的自穩能力不相符時,應對巖體級別作相應調整。
5.2.4 對大型的或特殊的地下工程巖體,除應按本標準確定基本質量級別外,詳細定級時,尚可采用有關標準的方法,進行對比分析,綜合確定巖體級別。
5.2.5 工業與民用建筑地基巖體應按表4.1.1規定的基本質量級別定級。
5.2.6 工業與民用建筑地基巖體基巖承載力可按下列規定確定:
5.2.6.1 各級巖體基巖承載力基本值(f0)可按表5.26-1確定。
基巖承載力基本值(f0) 表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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