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利用的可采儲量是指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扣除各種損失后可采出的儲量。
在礦床開采過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一部分礦產儲量不能采出或采下的礦石未能完全運出地表而損失地下。凡在開采過程中造成礦石在數量上的減少,叫做礦石損失。礦石損失包括非開采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采損失(采礦損失量)(參見下圖),其確定應依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或礦山設計、地質儲量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礦山生產報表以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規定等。

礦業權評估中,設計損失量一般包括露天開采設計的最終邊幫礦量;地下開采設計的由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產生的損失,如斷層和防水保護礦柱、技術和經濟條件限制難以開采的邊緣或零星礦體或孤立礦塊等,由留永久礦柱(指設計確定且以后不回收的礦柱)造成的損失,如邊界、工業廣場、井筒保護礦柱及永久構筑物下需留設的永久礦柱的礦量。
評估確定設計損失量時應注意的問題:
1.設計損失量未參與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計算時,此處對應的該設計損失量時也不計算,避免計算可采儲量時重復扣除設計損失量。
2.計算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時采用可信度系數對資源量進行折算的,計算設計損失量時應對該資源量所涉及的設計損失按同口徑采用可信度系數進行折算。例如,(333)礦石量200萬噸,設計永久礦柱損失60萬噸,若可信度系數取值0.5,則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扣除設計損失量應為200×0.5-60×0.5=70萬噸,而不是200×0.5-60 =40萬噸。
3.對設計確定的后期回收的礦柱,如某些大巷和工業廣場礦柱,應屬臨時礦柱,不應歸為永久礦柱做設計損失量扣除。
4.注意區分永久礦柱和“三下”壓礦(水體、建筑物和鐵路下壓覆礦),兩者不能混同。
采礦損失量是指采礦過程中損失的儲量,通常以采礦損失率表示。
采礦損失量=(評估利用資源儲量-設計損失量)×采礦損失率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