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徑評估礦業權涉及的參數主要包括:資源儲量、可采儲量、生產能力、礦山服務年限和評估計算年限、產品方案、采(選、冶)技術指標、后續地質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改造資金、流動資金、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經營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采礦權權益系數和折現率等。這些參數的取值依據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技術、經濟基礎資料,如地質勘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初步設計、礦山企業生產報表和財務會計資料、審計報告等;二是有關的技術規范、規程和財稅規定,如地質勘查規范、資源儲量分類標準、礦山開采、選冶設計規范和規程、稅費標準等;三是相關的各類統計信息資料,如統計年鑒、行業統計數據、價格信息資料等。
礦業權評估中,評估人員要根據評估對象的資源稟賦以及礦床開發條件等實際情況,在有關信息資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礎上,采用設定的生產力水平和在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資源和最佳用途開發為原則合理確定有關技術、經濟參數。對評估中所參考或依據的地質儲量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或礦山建設生產的實際指標等有關資料應該在評估報告中做出詳細分析和評述,對基本上采用上述報告資料中的參數或礦山實際指標作為評估參數的,必須首先對參考或依據的報告資料等做出詳細、負責的合規性、合理性及相應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等方面的評述;對沒有編制(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的,或者評估參數選取時對(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主要參數進行了調整并對評價指標和結論有重大影響的,需要進行項目經濟合理性評價,在評估報告中對經濟評價結果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等有詳細表述。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轉讓評估的礦業權以受讓方委托完成的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為依據時,必須經評估委托人(轉讓方)同意,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同時還需評述該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所反映的社會生產力水平。
無論評估對象是否已經經過儲量評審,評估人員都應該根據評估基準日計價礦產品的價格、礦產資源開發技術水平等,對評估基準日的資源儲量情況按照現行資源儲量分類標準和勘查規范獨立地進行經濟分析、劃分類別或估算,計算和確定評估中采用的可采儲量參數。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