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探礦權和采礦權,下同)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礦業權所包括的礦產資源儲量在未來開發預期收益的現值來確定被評估礦業權價值的一類評估方法。收益途徑是被較廣泛采用的礦業權價值評估途徑,易于為買賣雙方所接受。該途徑評估方法是基于人們根據對礦業權價值的認識,通過將地質的、采礦的、選礦的和經濟的等知識、經驗和實踐的綜合運用,對礦業權價值做出評價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確定技術、經濟等評估參數,是該途徑評估方法應用的關鍵。
采用收益途徑進行礦業權評估時,需要具備的前提條件和遵循的假設條件:
一、前提條件
1.評估對象未來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并可以用貨幣衡量;
2.獲得評估對象未來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預測并可以用貨幣衡量。
3.評估對象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二、假設條件
1.產銷均衡原則,即生產的產品當期全部實現銷售;
2.評估設定的市場條件固定在評估基準日時點上,即礦業權評估時的市場環境、價格水平、礦山勘查和開發利用技術水平等以評估基準日的市場水平和設定的生產力為基點。
設定的生產力水平(以下相同)與評估目的相關,對于以收取礦業權價款為目的的出讓評估以及以公平交易為目的的轉讓評估指社會平均生產力水平;對某些評估目的,如礦業權抵押貸款、上市或一般賣方的出價決策咨詢,可以指礦業權人真實、實際的生產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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