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采礦權評估確認
采礦權評估確認就是采礦權評估確認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評估報告編寫機構和注冊評估師的資質合法性、評估對象的合法性、評估參數選取依據的充分性、評估方法選取的正確性、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評估報告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由確認機關出具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的過程。
二、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的規定,對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因此,評估結果確認階段僅對應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是必經程序,并且是由權利人為委托人的評估。
三、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國務院關于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根據《關于委托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9號)的規定除在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權股票上市和生產規模為大、中型以招投標形式出讓采礦權的之外,其他的采礦權評估確認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最后由國土資源部對采礦權評估確認書進行編號、蓋章。因此采礦權評估確認分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托確認兩種形式。
四、評估結果確認程序
1.申請
由評估委托人(出讓評估的委托人——采礦權管理機關,轉讓評估的委托人——采礦權人)向評估結果確認機關以書面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評估結果確認申請。
2.受理
評估結果確認機關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清點送審的材料、報告及附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3.審查
審查人對評估機構的資格、評估人員的資格、評估方法的和重要參數選取的合理性、評估基準日等方面進行核定,符合要求的,寫出審查意見報領導審核、簽批,不符合要求的,根據審查的情況要求評估機構和評估委托人修改報告、補充資料、補充說明,評估報告經修改補充后,審查人再次審查,符合要求的寫出審查意見,報領導審核、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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