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實行分級審批。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1)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2)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3)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1)由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2)國務院資源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采以上規定之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