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圈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經有權機關審查登記的地質報告;
。4)礦山企業占用礦產儲量初始登記表;
。5)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6)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7)其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的證明材料;
。8)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容評估報告及環保、水保、規劃、林業等部門的審批意見;
。9)經批準的礦山安全評估報告及礦長安全資格證;
。10)采礦權出讓合同及采礦權價款繳交憑證。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