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開辦的礦山建設規模應符合本省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與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相適應;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開發利用方案,開采順序、開采方法、選礦工藝及采、選礦設備必須科學、先進、合理、安全。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能達到規定要求。
。3)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方案,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有有效的保護措施;
。4)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5)環境保護、土地復墾及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與礦山建設同時進行;
。6)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