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申報資料:(注,以各地具體要求為準,本文僅供參考)
1、探礦權保留申請書(附電子文檔)(一式三份);
2、勘查許可證原件;
3、可供作為采礦設計依據的礦區勘查報告及評審意見(附地質勘查區交通位置圖和探得礦體的實際范圍圖)(一式三份);
4、申請區域的區塊范圍圖(一式三份)。
探礦權保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走過2年。也即是說,探礦權保留的最長期限為6年,超過6年,探礦權未轉讓,探礦權人也未申請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手續,探礦權收歸國家所有。探礦權保留的范圍也不是勘查許可證確定的勘查的范圍,而是僅為可供開采的礦體的范圍。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探礦權都可以申請保留,國家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礦產地的探礦權,探礦權人不得申請保留。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