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 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兩大類的同時,實際上還存在著第三類:名義上是不可撤消的,事實上卻導致可撤銷的、附有大量“軟條款”的 信用證 。因此,對于受益人來說, 信用證 整個業務流程中的審核信用證環節非常重要,無法識別信用證條款中潛在的風險,受益人將可能遭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正確判斷信用證條款的可操作性,除了UCP500規定通知行負責審核信用證的表面真偽外,為了爭取客戶,通知行往往還會審核開證行及保兌行(如有)的資信、信用證中的限制性條款和償付路線。信用證中的限制條款,通常是按照信用證的常規操作要求,判斷信用證中的限制條款是否使得信用證可能無法生效,是否會使受益人承擔風險或增加額外的費用等。但是,對于上述可能會產生問題的條款,通知行往往在信用證復印件上做出標記,提醒受益人關注,而且一般標明“僅供參考,不負責任”。
因此,為了自身的利益,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后有必要對照合同,遵循UCP500,充分考慮業務可操作性和風險性,對信用證做進一步審核,以找出信用證中的形式多樣的“軟條款”。
一、“軟條款”的表現形式
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行付款與否不是取決于 單證 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于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的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它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證交易中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申請人卻可以隨時隨地自行免責。
“軟條款”的特征:一是隱蔽性。二是申請人掌握著主動權。這些“陷阱”條款使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境地的同時,卻賦予了申請人單方面變不可撤銷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的主動權。這是“軟條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樣性!败洍l款”的隱蔽性很大,形式多樣,沒有固定的模式,甚至還故意加上一些專業性的表述,很難引起受益人的警覺!败洍l款”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1.難以實施的條款。指按照信用證常規的業務操作要求,判斷該類條款實施起來是否有較大難度以致于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者該類條款實施起來會帶來無法把握的風險。常見的這類條款有:
、僖笤谘b運后很短時間內寄單或交單的條款,“Documentsmustbepresentedtousatthedateofshipment(所有單據必須在裝運日提交到我行。注:我行指的是開證行)”,外貿實踐中,運輸單據一般很難在裝運日簽發并提交到銀行。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