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轉讓 信用證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經出口商請求,進口商同意, 由開證銀行開立可轉讓 信用證 ,并載明授權受益人(即原 信用證 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權使用轉讓后的權力。這種轉讓稱一次轉讓,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轉讓。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二、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準化,檢驗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一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 港口 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為了使合同貨物(Contract pro-du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匯,可采用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為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匯。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采購所需商品,或委托國外代理商采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
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赊D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