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并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的期限 退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后,申報辦理出口退稅、退庫的時間要求。它包括企業的申報期限、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和稅務部門審核辦理退庫的期限。 (一)企業的申報期限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離境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按規定提供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憑證。因為貨物報關離境往往是連續不斷的,一天可能發生多次貨物報關離境,每發生一次就申報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簡化手續,出口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稅所需法定的憑證進行按月申報,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報,原則上一個月申報一次,但一個年度結束后,出口企業必須把上年已做銷售的退稅資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對于清算期內備案的單證不齊的應退未退稅款,出口企業必須在次年6月30日前補齊單證,并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否則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上年度的退稅申報。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有關退稅憑證后,按批或按月(季)申報。 (二)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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