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我國經濟發展,礦產資源開發已成為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要產業之一, 尤其是國家中西部資源大省,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經濟效益更為可觀。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有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如下4個方面: (1)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其中包括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地質勘探規范的組織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下達與管理、礦產資源的價值核算和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等項工作。 (2)礦產資源綜合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的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其中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4)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其中包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匯交地質資料的整理與開發,提供社會使用;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