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每年雨季必須對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
3.礦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有防止滑坡措施;
(4)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井下排水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容量符合設計;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示房地面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6.井下探放水
(1)井下探放水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制規程;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