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
監督職責:
。ㄒ唬z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
況;
。ǘ﹨⒓拥V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ㄈz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ㄋ模z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ㄎ澹┍O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⒓硬⒈O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
列管理職責:
。ㄒ唬z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ǘ⿲彶榕鷾实V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ㄈ┴撠煹V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ㄋ模┙M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ㄎ澹┱{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
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