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是指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礦山和尾礦庫。非煤礦山雖無瓦斯爆炸的危險,但在其他方面與煤礦無根本區別。由于礦體條件多種多樣,非煤礦山的采礦方法主要有空場、充填、崩落三大類。 非煤礦山是發改局、國土局、工商局、安監局、公安局。環保局、林業局、水務局等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領域之一。 非煤礦山企業礦山開采所需要的證件 1.《礦山儲量報告》,礦山開采的合同、用地等資料礦石品位、回收率等; 2.《礦山開采許可證》;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爆破物品使用證》、《爆破物品存儲證》; 5.《環評報告》; 6.《項目核準或備案證》; 7.《爆破人員安全資格證》; 8.《排污許可證》、《取水許可證》; 9.《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并經相關部門(一般指省或國家國土資源部)評審、備案,各類資源儲量以經 國土資源部備案的最終數據為準。 10.《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開采證》、《工商營業執照》。 [1] |